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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构成发盘的条件
根据《公约》规定,一项有效的发盘必须具有三个条件:
a.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即发盘中指明特定的受盘人的名称。出口商向国外广泛寄发商品目录、价目表等一般不构成发盘。
b.内容十分确定。《公约》认为“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区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在实践中,一个有效的发盘其内容必须是完整的、明确的和无保留的。完整是具备主要交易条件,一般指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期和支付方式;明确是指意思表达清楚,解释确切,不会导致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理解的明显分歧;无保留是指发盘中不附有交易条件以外的限制性说明,如“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等。
c.表明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这种表示,通常用“发盘”、“报价”、“定货”、“理盘”等字样。
B.发盘的有效期
每一发盘均有一个有效期,即可供受盘人作出接受的期限,发盘人只在有效期内才受到约束。由于市场行情多变,所以有效期是对发盘人因此而承受的风险的一种保障。发盘人可在发盘中明确规定有效期。也可以不作明确规定,根据国际惯例,应理解为合理时间内有效。但合理时间究竟有多长,并无统一规定。为避免纠纷,宜作明确规定为好。口头发盘,如无约定,仅当场有效。
规定有效期的方式通常有两种方式:
规定最迟送达发盘人的时间,如:“限15日复到有效”。
.规定一段接受时间,如:“发盘3天有效”。这种规定方式, 《公约》对起讫时间的计算有下列规定:电传或传真方式应从发出时刻起算,信函则从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则从 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如果最后一天为发盘人的非营业日而不能送达,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C.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发盘的撤回。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发盘人于发盘尚未生效之时,可将其撤回,即撤回通知应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
发盘的撤销。一项已送达受盘人的发盘可否撤销各国法律有不同规定。英美法认为,发盘在被接受前可以撤销;大陆法认为,发盘生效后即不得撤销。《公约》对此作出折衷的规定发盘送达受盘人后,在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前,发盘人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发盘可予撤销。但下列两种情况下的发盘不得撤销:
(1)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2)受盘人有理由相信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
D.发盘的终止
发盘在下列情况下终止,发盘人不再受发盘约束:
(1)过了有 效期;
(2)对方拒绝或还盘;
(3)发盘人作了有效的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