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外贸易中,常常会选择FOB条款作为贸易方式,而这种方式下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客户指定货代的情况。所谓指定货代,也就是国外的收货人(买方)要求国内的发货人(卖方)通过某货代(这个货代就是指定货代)来进行运输。出口方所需要做的就是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码头直到上船,并需要支付起运港口的操作费用。
对于客户来说,指定货代可以有效控制和降低海运费和目的港操作费用;但是,对于起运港的发货人来说,除了忍受指定货代的高收费外,还需要承担一些额外风险。比如,如果发货人对指定货代不是很熟悉的话,发货人就会担心指定货代会无单放货。因为很多的贸易条款是30%定金,剩下的余款是见提单付或者是货到港才付。
但是,指定货代也只是负责操作海运、空运的订舱,而像装箱、商检、报关、产地证、陆运等其他业务完全可以由发货人自己的货代负责。当然,这些也可由指定货代来做,但是指定货代收取的费用通常比较高。
由于国际市场的风险较大,很多人担心,客户指定的货代可能和客户串通,不付款就直接取货,造成企业难以挽回的损失,特别是货物出口到中东地区、南美地区,以及第一次与客户交易的时候。
所以,如果客户使用的是指定货代,发货人就应该在货物装船启运后要求货代先签发正本提单并拿在手上,同时一定要叮嘱指定货代不要不凭正本提单放货给收货人,因为有些地方法律允许在没有正本提单情况下,凭收货人的银行担保可以提货。但是,如果有发货人通过EMAIL或者传真特别提醒的话,货代一般不敢无单放货。一旦拿到提单正本后,就可以扫描或传真给收货人,要求尽快付款,等收到款后,将正本提单寄回指定货代安排电放,或者直接寄到客户指定的地址。